12月14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行政信息处罚公开(2015年第8期)》,有6家企业被罚。
本期公开的信息,涉及潍坊华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抽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黄精、红花案;潍坊市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带针案;潍坊三维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抽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诊断试剂(胶体金法)案;安丘市健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案;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案;潍坊力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瑞堂店为他人以单位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潍)食药监药罚〔2015〕21号
潍坊华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抽验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黄精、红花案
潍坊华仁中药有限公司
刘东峰
该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41105的黄精,经检验【检查】“水分”、“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该单位销售的批号为150102的红花,经检验【检查】“酸性红73、金橙Ⅱ、柠檬黄、胭脂红”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完全履行
2015年11月24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
2
(潍)食药监械罚〔2015〕10号
潍坊市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带针案
潍坊市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6570190-5
徐春来
根据2014年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公告(2015年第15号),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带针(批号:20140207、20140407)产品,经检验,[滴斗与滴管滴管滴出20滴蒸馏水应为(1±0.1)mL[(1±0.1)g]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完全履行
2015年9月30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
3
(潍)食药监械罚〔2015〕11号
潍坊三维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抽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诊断试剂(胶体金法)案
潍坊三维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6551614-4
宿明明
该公司生产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诊断试剂(胶体金法)(规格型号:100人份/盒、产品批号:20150402)经检验(报告编号Y2015080143),所检项目[特异性]中的(阴性特异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封扣押产品;2、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2015年11月3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3日
4
(潍)食药监械罚〔2015〕08号
安丘市健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案
安丘市健安商贸有限公司
75637531-2
董焕祥
该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
政处罚:1、没收查封扣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完全履行
2015年11月9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9日
5
(潍)食药监械罚〔2015〕12号
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案
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
69444678-6
刘文静
该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生产批号:1201402、生产日期:2015年10月8日、型号规格:S)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2015年12月14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4日
6
(潍)食药监药罚[2015]20号
潍坊力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瑞堂店为他人以单位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案
潍坊力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瑞堂店
张琳
该店将一节柜台租赁给李文刚经营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完全履行2015年9月29日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28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39548。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以便本网尽快处理。